求职者有无犯罪前科 用人单位可申请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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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什么
入库信息包括哪些犯罪行为?
侵害未成年人利益的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包括因实施性侵、虐待、拐卖未成年人等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拘留处罚等
信息主要来源于成都地区法院审结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入库人员信息将根据其受到刑事或行政拘留处罚的时间长短及行为恶性程度,确定其入库期限。
是不是
用人单位可直接查询?
成都地区的幼儿园、小学、初中、幼儿及未成年人培训机构等教育单位、医疗机构、社会救助机构、交通运输行业等,在聘用人员时,可以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查询。
会不会
一朝入库 终身被“囚”?
如果入库人员认为自己已完全悔改,不会再次侵害未成年人,可以申请从数据库撤销其信息。是否撤销将由公开举行听证会的形式决定,入库人员将提供心理评估等证据证明其是否已不再具有危害性。
每当发生儿童被性侵或虐待事件,大家都会感到愤怒。犯罪分子即使受到相应处罚,人们也总会担心,当他们再次回归社会时,是否还会再次侵害无辜的儿童。
9月11日,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牵头建立的成都侵害未成年人利益违法犯罪人员数据库正式投入使用。此消息一出,立即引来纷纷点赞,并希望能够大力推广到全国,避免潜在的犯罪分子再次伤害儿童。
日前,成都商报-红星新闻专访了全程参与该数据库筹建的成都中院少年家事庭法官祝颖哲。他表示,大概在五六年前,法院就开始思考如何在前端预防和避免未成年人受到侵害。建立这样的数据库供相关行业在招聘时参考,同时唤醒公众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对潜在的犯罪人员形成威慑。
成都探索
在前端建立数据库 切断对未成年人的侵害源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从依法严惩性侵害犯罪、加大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力度等方面作出规定,并首次明确了“儿童利益优先”原则。
成都中院的法官们受到了启发,从他们的办案经验来看,大多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尤其是性侵、虐待等都是事后弥补。他们认为,如何在前端做好预防、切断犯罪可能性,才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儿童利益。
近年来,全国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频发,其中不乏教职人员、医护救助人员等利用职业便利作案,且呈现再犯罪率高等特点。建立一个可以查询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数据库,限制这些前科人员再次靠近未成年人,似乎能为解决这个社会痛点打开一道门。
祝颖哲告诉记者,经过几年的酝酿,他们开始与经常接触未成年人的相关单位进行沟通,征求各家意见。“沟通协调的过程其实很顺利,大家一致认可建立数据库的必要性,可以说,目前外部、内部条件都比较合适。”
2018年10月,成都中院联合成都市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教育局、卫健委等单位会签了《侵害未成年人利益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实施办法》。各成员单位可以通过数据库查询侵害未成年人利益的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包括因实施性侵、虐待、拐卖未成年人等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拘留处罚等。
以《办法》为基础,成都中院着手构建数据库,由于信息保密要求较高且数据容量大,经过近1年的开发调试、数据录入和应用培训后,数据库于今年9月正式投入使用。“目前,数据库中的信息主要来源于成都地区法院审结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在对入库人员的选择上,首先对应特定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比如性侵未成年人、拐卖儿童等,然后根据其受到刑事或行政拘留处罚的时间长短及行为恶性程度,确定其犯罪信息入库的期限,到期后自动移除该条信息。”祝颖哲说。
保密原则
行业主管部门可查询 再反馈给用人单位
数据库投入使用后,成都地区的幼儿园、小学、初中、幼儿及未成年人培训机构等教育单位、医疗机构、社会救助机构、交通运输行业等,在聘用人员时,可以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查询。
在成都法院司法公开网的右侧,有一个进入数据库的窗口,名为“侵害未成年人利益违法犯罪公示平台”,通过已开通的账号和密码,由各个主管部门进入查询,然后将入库人员的信息反馈给相关需求单位。
“每家单位的账号是不同的,也有些许功能上的差异,比如公安就有录入信息的权限,下一步我们还将录入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罚的数据信息。”祝颖哲说,将查询和反馈的权限给到各主管单位,更加利于操作,提高效率。
在查询页面,记者注意到,输入姓名后,会显示入库人员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简单的案情、刑期等,而且适当隐去了被害人的信息。记者获知,这是基于对未成年人隐私保护的考虑。《办法》还对查询单位提出保密要求,对于入库人员的信息要保密,不得对外公开。
除了保护未成年人,成都中院在设计数据库时还保留了入库人员的权利申诉救济渠道。“如果入库人员认为自己已完全悔改,不会再次侵害未成年人,可以向我们申请从数据库撤销其信息。我们会采取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决定是否撤销,入库人员可以提供心理评估等证据证明其不再具有危害性。对于符合撤销条件的人员,我们会从数据库中将其移除。”祝颖哲说。
平衡原则
既要保护未成年人 也要助犯罪人员回归社会
今年5月,上海出台了全国首个省级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意见,用人单位在招录相关岗位时,应当要求应聘人员如实报告是否存在性侵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用人单位对此负有审查义务,如果发现拟录用人员有相关犯罪记录的,则不予录用。
同样在5月,广州上线了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对接教育局部门,在与儿童成长相关的特殊行业或岗位的人员入职程序上,建立犯罪记录强制查询机制。有侵害未成年人前科的人员,将不能在当地从事相关岗位。
今年2月,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两级检察机关也研发设计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信息查询数据库”,负有未成年人保护、监管责任的相关单位,按照特定程序,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查询。
2017年12月1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依法对4名涉嫌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集中宣判,同时会同9家单位共同发布《关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及信息公开》,要求在刑事判决生效一个月后,这4名严重刑事犯罪人员的个人信息将通过司法机关的官方渠道向社会进行公开,并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
此举在当时引发了一定争议。有观点认为,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的信息可能会侵犯他们的隐私权,也不利于他们重新回归社会。
在祝颖哲看来,其实从业限制和信息公开的做法都有依据,比如刑事犯罪的判决书里面就包括犯罪人员的个人信息和犯罪经过等。数据库的建立只是将这些与侵害未成年人有关的信息进行整合和集中展示。
祝颖哲认为,在保护未成年人与助犯罪人员回归社会之间,这个“度”的把握和平衡很重要,也是一个考验。
“目前,我们依靠数据库中的信息,为相关单位聘用人员提供参考,没有直接禁止入库人员到相关行业就业,同时也保留了他们申诉的渠道。未来在实践中,也会根据现实情况进行调整。我们期待通过数据库的运行能够在实践层面上为国家今后建立统一的数据库,提供直接、一手的数据参考。”祝颖哲说。
各界声音
为建全国性数据库探路
还应设置强制性查询机制
成都志愿服务联合会会长 傅艳:
数据库的建立很了不起,值得点赞。但同时要避免一刀切,可以从保障全体儿童的最佳利益出发,分类型、危害程度、再犯罪风险评估等考量入库标准。她还建议,可以有更多儿童相关专业跨领域介入,同时对儿童性侵罪犯加大曝光力度。
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副秘书长 田相夏:
成都此次建立侵害未成年人利益违法犯罪人员数据库的尝试探索很有价值。建议进行一定实践后加大强制力,从数据库查询提供参考过渡到强制设立准入门槛,推出从业限制方面的规定。同时,也能以成都的实践作为范本,扩展到整个四川省。通过各地方的先行探索,为全国建立统一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数据库提供实践经验。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青少年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 张雪梅:
如果不能保证这一数据库被应该查询的部门使用,似乎就失去了意义。所以我建议未来可以逐步建立对特殊岗位人员雇佣的程序性要求,建立强制性查询机制,为相关部门在人员雇佣方面起到重要的把关作用。